
甘肃,庆阳。男子郭某向一对夫妻讨要28000元买煤的钱,女方称被郭某强奸1次,后来又和郭某自愿发生了1次关系,郭某承诺那1万元的欠款不要了。郭某同意给这1万元,但是不认可剩余的1.8万元,便报了警。结果被这样判。
男子郭某一直在做煤炭生意,马某和周某是一对夫妻,也是做煤炭生意的。郭某和马某、周某夫妻二人因为生意关系,有过不少往来。
时间回到2018到2019年,那时候的郭某和马某、周某夫妻二人合作得非常愉快。马某和周某从郭某这里买了不少煤炭,不过他们赊账买了很多,一直没有付钱。郭某也不在意,毕竟大家都是生意人,互相理解。
到了2019年2月下旬,双方坐下来算了一笔账。算下来,马某和周某夫妻二人还欠郭某2.2万元的购煤款。后来因为郭某请他们拉煤,就抵扣了2000元,所以还剩下2万元的债务。马某和周某给郭某打了个欠条,承诺尽快还钱。
之后,他们继续合作,马某和周某又从郭某这里赊购了1.8万元的煤炭。这样算下来,他们总共欠了郭某3.8万元。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马某和周某只还了1万元,剩下的2.8万元一直拖着不还。
郭某多次催促,马某和周某就是不理不睬。无奈之下,郭某只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他起诉了马某和周某,要求他们立即支付剩下的2.8万元购煤款。
在法庭上,郭某提交了马某和周某打的2万元欠条作为证据。周某承认欠条的真实性,但她辩解说已经通过姐姐转给了郭某1万元,并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后面的1.8万元给了郭某。
她还透露了一个惊人的秘密:郭某曾经强行与她发生了一次关系,她怕被丈夫责备,所以没敢告诉丈夫。后来她又和郭某发生了一次关系,这次是自愿的。她还表示,在还钱的时候,郭某承诺剩下的1万元不要了。
马某也承认欠条的真实性,愿意支付剩下的1万元。但对于后面的1.8万元,他认为没有欠条,所以不承认这笔债务。他还表示会报警追究郭某欺负他媳妇周某的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和周某辩称已经通过其姐和现金的方式还了钱,但是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还款的事实。
而且即使他们真的还了钱,也不能抵消他们拖欠郭某购煤款的债务。所以,最终判决马某和周某立即支付拖欠的2.8万元买煤的钱给郭某。
一、首先,我们先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个事件。
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合同交易,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郭某和马某、周某夫妻二人之间存在煤炭购销合同关系,马某、周某夫妻二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煤款。
对于郭某是否已经支付了1.8万元的煤炭款,周某提出了已经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郭某,但是郭某对此予以否认,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周某已经支付了该款项。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郭某主张的周某未支付1.8万元的事实成立。
而对于周某提出的郭某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这属于性侵犯的刑事犯罪行为,与本案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周某认为自己被郭某侵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二、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件事中的各当事人的行为。
1、首先,郭某作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周某夫妻二人支付拖欠的购煤款。
在诉讼过程中,郭某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马某、周某夫妻二人未支付购煤款的事实。
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其次,马某、周某夫妻二人作为被告,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
在本案中,周某辩称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提出郭某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这些都是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但是,周某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款项或者郭某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这件事的不同看法。有网友认为,作为生意人应该讲诚信,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确实欠了别人的钱,就应该尽快还清,不应该找各种借口拖欠或者赖账。
也有网友觉得,这个案件中涉及到性侵犯的事情,不能简单地用欠债还钱来处理。如果周某被郭某侵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还有网友说,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合同纠纷又有性侵犯的刑事犯罪行为,应该分开处理。
笔者个人认为,作为公民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该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